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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献血的条件
发布日期:2009-10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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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8年9月,卫生部第2号令《血站管理办法(暂行)》中,对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如下:

1. 年龄:18-55周岁

2. 体重:男≥50千克,女≥45千克。

3. 血压:12-20/8-12kPa,脉压差:≥4kPa或90mmHg-140mmHg/60mmHg-90mmHg,脉压差:≥30mmHg.

4. 脉搏:60-100次/分,高度耐力的运动员≥50次/分。

5. 体温正常。

6. 皮肤无黄染,无创面感染,无大面积皮肤病,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。

7. 五官无严重疾病,巩腊无黄染,甲状腺不肿大。

8. 四肢无严重残疾,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。

9. 胸部:心肺正常(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)。

10.腹部:腹平软、无肿块、无压痛、肝脾不肿大。

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公民可以献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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